各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推动原创文艺作品创作生产,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,根据《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现就2023年度青岛市文艺优秀作品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、“双百”方针,围绕举旗帜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的使命任务,不断推出一批富有精神能量、文化内涵、艺术价值的优秀文艺作品,精心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、群众喜爱的文化文艺活动,为我市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精神动力。
二、奖励类项目申报要求
(一)奖励项目是指由我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,取得良好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。
范围包括:
1.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。
2.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剧(含电影、电视剧、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、动画片)。
3.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奖”“泰山文艺奖”的作品或个人。
4.销售量超过3万册的长篇小说、长篇报告文学、长篇纪实文学,或销售量超过1万册的中短篇小说集、诗歌和散文专集、文艺评论专集。
5.参加中宣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、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、文博展览、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。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、文博展览、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。
获奖(或展映展播)时间:2021年12月16日——2022年12月31日。
(二)申报材料
1.填写《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奖励申报表》,可在青岛宣传网(www.qdxc.gov.cn)下载。
2.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、播出证明、出版合同、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3.申报作品若多方联合创作,须提报相关合作协议。
以学院为单位集中申报(汇总表加盖学院章),学校用章可通过学校OA系统申请。所提交的材料均需提供PDF格式,请于2023年1月30日(星期一)15:00前发送至企业微信,联系人:荆小燕。